物业劝说总不听!业主楼道堆杂物被罚500元
近日,
通道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
开展小区楼道杂物大清理整治活动。
检查中,
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
在对侗胞华府小区进行检查时,
发现该小区业主
将杂物堆放在小区疏散楼梯间内,
影响人员疏散,
且经物业公司提醒仍未及时改正,
该行为违反了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填写
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》,
经调查取证、处罚告知等程序后,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
第五十七条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,
给予该业主
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楼道堆放杂物可能触及的法律法规
第四条规定: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、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,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。
第二十八条规定: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,禁止堆放物品、锁闭出口、设置障碍物。禁止圈占、遮挡消火栓,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,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。
第三十七条规定: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违反此规定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”。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,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。
第六十条第三款: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二百八十六条:业主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。
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,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,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。
第三条:通道、楼梯、大堂,属于共有部分。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,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,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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